摘要
与传统报应或预防性刑事司法的单一目标不同,恢复性刑事司法以广泛的社会修复为目标,因此在其实践中必将面对各方主体的不同利益需求所引发的冲突,从而陷入多元价值的选择困境。传统的刑罚目的观念无法解决恢复性刑事司法的价值选择,只有新报应主义刑罚目的刑罚纯粹化的观念,能够与恢复性刑事司法去刑罚化的内涵相互印证,相互衔接。新报应主义刑罚观通过其内含的"具体正义"、"均衡"要素,完成了对传统报应性刑罚观的修正,并使恢复性刑事司法制度能够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最终达成社会修复的目标。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94-100,共7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