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调解解决纠纷、促进基层治理的制度功能发挥全赖于其制度实效的获取状况。人民调解制度法律渊源位阶上位化的漫长历程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制定而暂告一段落,但其内容细则化的工作必须尽快展开。人民调解员遴选条件的"就低不就高"可促使人民调解制度获得可观的实际效果。为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解决纠纷的能力,人民调解员的常规业务培训应该在适度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注意克服流于形式的弊病。将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列入一般性财政补助的范围并辅之以可有效防止资金滥用的良好机制,方可实现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国家责任的长效化。为避免人民调解司法化的倾向,司法确认程序应该作为通过人民调解化解民事纠纷过程中非常态性的程序,力争不予适用或减少适用。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59-65,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2CFX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