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权与物权二元区分理论是传统民法解决物权变动问题的基本模式,为物权的确权建立了一条清晰的判断标准,即买受人享有物权还是债权仅仅依据单一的公示而为判断,未登记者不享有物权。但债权与物权二元区分理论不能为债权与物权相混合的法律形态提供正当性说明。根据物权变动三阶段理论,在基于买卖关系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自债权设立至所有权转移之间存在一种中间型权利形态,该中间型权利由支付价款与交付占有两个要素构成,其具有实质性的物权属性,可以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对抗抵押权及已登记的受赠人。物权变动三阶段理论的提出体现了法律思维从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的方法论意义。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27-135,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杭州师范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支持计划(JTAS20110100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0YJC820014)
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望道青年文科学者激励项目"(RWWD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