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集资治理上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均表明,现行的治理对策存在根本性的缺陷。从简化的集资型金融现象的经济模型可以看出,促进效率、维系秩序和保护产权这三者应当是考察相关的金融刑法规范的综合维度。通过区分风险与危险,可以断定,"危险"才是充实金融刑法规范中违法性内涵的选择;对缺位金融制度的可替代性,是某种集资行为被视为"合法"的标志;而是否制造危险,是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标准。只有以危险为考量的中心点,并且对集资行为进行实质性的解释,才能最终确定非法集资行为违法性的本质,从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出处
《法治研究》
2013年第8期90-98,共9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安徽省法学会2012年课题"民间非法集资问题研究"(皖法学字[201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