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运用行政法与政府规制分析方法,从规制目标定位与规制工具匹配出发,认为在当前民营化改革的浪潮下,我国公用事业监管的目标定位,应当从以"融资"为中心的"效率"取向转向以"普遍服务"为中心的"权利"取向;并且从准入许可、特许契约、质量与安全监管、消费者参与、强制与补贴等规制工具和公法装置的引入与完善角度,论证了公用事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方案。
出处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78-82,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基金
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用事业监管的行政法研究"(10CFX01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