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因其具有不同于其他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而表现出强劲的生命力。仲裁裁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应当从其形式拘束力和实质拘束力两方面分析,而以执行力、既判力和预决力为基本内容的实质拘束力是其核心效力,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和司法判决同等的效力,尚有争议,明确仲裁裁决既判力的概念和预决力的效果对发挥仲裁效能更显必要。
出处
《北京仲裁》
2010年第1期51-63,共13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基金
司法部重点课题(项目号06SFB5021)"中国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构建"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