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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体系性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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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保护法》自启动修订一来,历经数年,一直纷争不息。依据《立法法》,所有立法都必须遵从规范的体系性要求,以确保立法的体系性和一致性。环保立法也应遵从规范的体系性要求。而在规范体系性要求中,基本法是不可或缺的。然而,《环境保护法》及其修正案(草案)都不符合基本法的性质定位,无法满足《立法法》规范体系性的要求。因此,制定环境基本法,重构环保法律体系,是唯一选择。
作者 高利红 宁伟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43-46,共4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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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1

  • 1.《民法通则》第124条[Z].,..
  • 2曲格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的说明》[Z].,..
  • 3.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Z].,..
  • 4.《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Z].,..
  • 5.《环境保护法》第35-39条[Z].,..
  • 6.《环境保护法》第45条[Z].,..
  • 7.《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43条,第45条[Z].,..
  • 8.《环境保护法》第40-42条[Z].,..
  • 9王曦.《美固环境法概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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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33

同被引文献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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