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保护法》自启动修订一来,历经数年,一直纷争不息。依据《立法法》,所有立法都必须遵从规范的体系性要求,以确保立法的体系性和一致性。环保立法也应遵从规范的体系性要求。而在规范体系性要求中,基本法是不可或缺的。然而,《环境保护法》及其修正案(草案)都不符合基本法的性质定位,无法满足《立法法》规范体系性的要求。因此,制定环境基本法,重构环保法律体系,是唯一选择。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43-46,共4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