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民事诉讼的收益在于提供了一种保护实体法权利的威慑力。要想最大化实现其收益,就要求法院所做出的裁判必须是准确的。然而,受人类的认知水平和客观情况所限,裁判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且裁判的做出需要耗费大量成本。因而,民事诉讼效率应当是诉讼成本约束下的裁判最优准确性。我国现实的民事诉讼效率提升应在预算可能实现的范围内增加社会对于准确性的投入;同时,通过成本激励、案件筛选来控制社会最优的诉讼数量,从而最终实现社会最优准确性。
出处
《求索》
CSSCI
2013年第7期190-192,共3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2BFX071)
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11YJC8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