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品房假按揭侵害银行、善意购房人等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需要防范和消除其风险。房地产开发商是假按揭的操纵者和受益者,其与名义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名义购房人是否承担责任视其行为而定。善意银行对贷款合同享有撤销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就抵押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善意买受人和善意银行的利益可以通过完善裁判规则得以兼顾。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56-60,共5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权利本位论与中国民法典总则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3AFX01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我国民法典中私权一体化与三元结构的立法设计"(项目编号:11YJA82003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