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领域引入隐性知识论,更重要的目的是揭示隐性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法官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需要大量运用隐性知识,而基于法律文化的特征及现行的司法体制,在我国的司法裁判过程中,更需要隐性知识。司法隐性知识论将在法院管理制度、法官遴选制度、法官培训制度及法官考核机制等方面,对我国法官制度改革带来启示。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137-142,共6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民事证据立法问题研究"(JD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