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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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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劳动法虽然已经设立针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在赔偿范围、数额确定、赔偿归属等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对赔偿范围,应区分提起司法程序的受害劳动者、其他受害劳动者和社会整体利益,分别予以赔偿,并实行追加赔偿;对赔偿数额,应建立多元化的考量标准、计算基数和赔偿限额标准;对赔偿归属,应分离赔偿金并分别确定归属,并选择公益性组织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受偿主体。
作者 刘焱白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22-130,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广东省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资助项目(11Y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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