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使用"情况说明"的现象广泛存在,对"情况说明"证据属性、法律适用、规范要求、调取收集手续等认知却不统一,同时,"情况说明"的内容随意、适用不规范、采纳主观都可能直接影响司法的公正。因此,有必要以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为契机,厘清证据辅助型、瑕疵证据补正、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和不能作为证据适用的"情况说明",确定证据属性,明晰规范路径,使证据规则更加完整统一,法律适用更加规范有序。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78-182,共5页
Theory and Reform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课题"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课题编号【GJ2013C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