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各地很多法院正相继制定并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 ,试图对办错了案的法官进行监督。但该制度所依据的错案命题本身缺乏相应的法理基础 ,在实施中带来很多弊端 ,而且 ,针对法官裁判行为进行追究的做法直接影响和损害法官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难以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 ,应摒弃现行针对法官裁判行为设计的错案责任追究制 ,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司法经验 ,建立符合审判活动本质要求的专门的监督制度———法官弹劾、惩戒制度。
出处
《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6期9-15,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