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犯的存在是立法者采用截断的犯罪构成的立法模式使然。从立法渊源和立法宗旨来看,目的犯的立法选择实现了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两者的平衡。从犯罪构成体系看,目的犯的目的是独立于故意之外的"超故意的主观因素",仍然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素之一,这种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特殊表现形式。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90-93,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