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用事业基本服务权是一项人权意义上的权利。它要求公民有权获得合理、非歧视、可负担的公用事业服务,且负担能力有缺陷的公民能够获得最低程度的供应保障。作为一类经济社会权利,它具有政策性特征,在实现机制上受到国家可利用资源的限制。在公用事业后民营化改革时期,这一权利的提出,为国家公法义务的履行和政府规制体制的设计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3-24,共12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用事业监管的行政法研究"(项目号10CF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及其实现机制"(项目号11AZD020)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