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略析贪污罪中贪污数额起点与共犯责任 被引量:5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在贪污罪中,贪污数额尽管不是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唯一标准,却是主要因素之一,有必要对其在犯罪构成上进行适度限制。因而,我国贪污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就是以5000元为一般情形的起点,而4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如果情节严重也构成贪污罪。根据共同犯罪的责任原理,依照刑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以及第27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各共犯应承担责任的"个人贪污数额",适用刑法第383条第1款各项所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可以为各共犯选定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在共同贪污尚未分赃或完全分赃的情形下,各共犯的刑事责任可参照上述原则来确定,且在量刑时适当考虑各共犯已分赃数额、拟分赃数额或其他情节,对于无法分清分赃数额或共同挥霍的,可在量刑时考虑平均数额。
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21-124,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9

二级参考文献41

共引文献79

同被引文献106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17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