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政府理论和社会层面,对"宏观调控"内涵的理解和界定并不规范和统一,"宏观调控"大有被泛化的趋势。界定规范的宏观调控内涵的目的就是要求在规范化意义上、法治意义上明确和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规范意义的宏观调控不同于社会意义、民间意义上的宏观调控;也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控制式手段的干预社会经济,以及区别国家以直接投资经营方式参与和调节社会经济。规范意义的宏观调控是政府以再生产需求总量调节方式、以经济总量所内含的经济参数手段和工具间接地影响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真正的宏观调控,其与上述所称的几种"宏观调控"具有本质不同。对宏观调控的内涵作出科学和规范的界定,需要考虑的客观标准就是宏观调控的特性,其具体可以分解为:宏观调控的特有的目标;宏观调控行为的间接性;宏观调控特有手段对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的有效性。规范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是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基础,规范意义上的"宏观调控"需要以我国宏观调控法治化加以保障并以宏观调控基本法来加以肯定和固定。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84-95,共1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上海社会科学院"十八届三中全会重大改革问题系列研究项目--健全我国宏观调控体系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