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理性主义时代以来,法条主义一直是主流司法决策理论:它虽曾面临现实主义或其他学派的激烈批评,却几乎总能化险为夷、历久弥新,有时甚至让它的批评者在不知不觉间拜服。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可能在于法条主义既符合人们关于法治、司法实践的某种道德预期,更在于它在面对司法实践时看上去确实具有强大的解释力。然而,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它具有的不过是一种或然性解释力,这使得法条主义注定只能是一个关于司法决策的迷思,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个有益的迷思。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33-38,共6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法律方法的司法公信力构造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CFK007)
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公信力与法律方法论”(项目编号:2012B017)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奖金资助项目“司法决策过程研究”(项目编号:201322101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