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决定在上海自贸区"暂停法律实施"的方式存在合法性质疑。从授权主体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既没有该项授权的法律依据;同时,自身已有的立法权限,也不具备"暂停法律实施"的解释空间。从被授权主体看,国务院能否在法律已经制定的前提下,创设属于"法律保留事项"的权限,存在疑问;从上海自贸区批准成立主体的角度看,也缺乏创设针对特定区域就现行法律"豁免适用"的正当性依据。在国务院与上海自贸区之间的次级授权关系看",暂停法律实施"的预设触及禁止性规范,存在行政僭越法律的风险;现行"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也显见在决定主体、排除事项和程度上的不确定性。从变法模式角度思考,未来自贸区的合法性基础需要进一步的改进。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1期98-104,共7页
Oriental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09CFX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