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与监管责任的非均衡化,是世界各国的通病,也是历次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之一。中国金融监管责任的缺失主要体现在履行审慎监管和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缺乏相应的制衡,导致监管权力与监管责任的非对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是完善金融监管机构履职的责任立法;其次是建立金融监管机构履职的评价体系;最后是明确金融监管机构履职责任追究主体。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03-108,共6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干预视角下的金融机构破产法修正研究>(编号:13BFX11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