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格尊严概念的使用上,伦理学与法学既有不同侧重,也有内在联系。伦理学从道德意义出发,强调通过人所应具有的自尊及自身道德人格的完善获得人的尊贵与庄严;法学从权利角度出发,认为人格尊严是一种以人的精神利益为内容并受法律保障的权利,希冀通过对个人应得待遇及精神利益的保护达至人的尊贵、庄严与不可侵犯。伦理学强调人格尊严的自为性,鼓励人们通过道德人格的完善获得内在的尊严;法律强调人格尊严的客观性,希冀通过法律的保障实现人的外在尊严。对人格尊严的真正实现而言,两者缺一不可。道德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是法律意义上人格尊严的观念基础和价值追求,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是道德意义上人格尊严的法律表述及制度保障。两者的有机统一,才是人格尊严完整而科学的内涵。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91-196,共6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作为美德的自尊研究"(11YJA720035)
河北省教育厅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学校教育中的人格尊严问题研究"(JYGH201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