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技术和新媒体技术对作者精神权利保护所造成的冲击为精神权利部分穷竭原则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基础。该原则因其内涵的抽象性和外延的模糊性,致使其无法解释诸如精神权利穷竭的效力范围、时间范围以及其与精神权利转让之间的界限等问题。而事实上,精神权利部分穷竭原则的本质在于转让作者的精神权利。因此,承认作者精神权利的部分转让是解决精神权利部分穷竭原则所临困境的理性出路。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第4期52-57,共6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法律问题研究"(12BFX103)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所涉知识产权利用问题研究"(11YJA8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