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内容,首次在立法中引入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与国际刑事司法中的沉默权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18条保留了如实陈述义务,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沉默权,但又增加了"坦白从宽"的规定。以沉默权为连接点,协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如实陈述义务,为进一步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提供程序保障,以使该原则真正得以落实。
出处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4年第3期90-93,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