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主要研究了美国科研经费的间接成本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介绍了美国科研经费的来源和管理以及美国科研经费的间接成本制度和《A-21通告》中的具体规定;梳理了美国履行科研经费监管的机构和流程,国会及其审计署是外部监管的主体,部门的总监察长办公室是内部监管的主体,《单一审计法案》对转移支付审计进行了专门规定。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应该明确区分科研项目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改进间接成本分摊比例设定方法,减少对人员支出的限制,加强经费使用的内部控制。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7期31-3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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