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城镇劳动者相比,农民工劳动权存在着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弱势,其中,制度性弱势具有根本性。农民工劳动权除受法律的一般保护之外,还应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只有如此才符合公平原则,也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的特殊保护应以一般保护为基础,并契合权利的弱势状况。对于特殊保护所引发的负效应,应在把握好特殊保护尺度的同时,采取一定的策略予以控制。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81-84,共4页
Theory and Reform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3BKS043)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