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乡村司法现状的田野考察发现,乡村社会依然存在着司法形态多元化特点。然而,多元化并不必然带来乡村司法的有序化。究其原因,不同的司法形态在管辖权问题上存在着隐性的竞争关系。因为这种竞争关系的存在,乡村司法资源供给错综复杂,乡村司法结构混乱,这些情况都不利于乡村司法的合法性建构和乡村秩序的重建。研究表明:乡村司法的合法性建构不仅仅只是国家权力和符号权力的建构,更应该是一种具体实践意义上的合法性建构。这种合法性建构要求以多元司法知识为基础,以行动者需求为导向,通过非正式司法的伦理重建和正式司法的权限界定来实现乡村司法资源供给的合理配置,并使民众能够更好地"接近司法"。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20-130,共11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重点项目"法治框架下边疆治理模式创新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013Z06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