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读了《会计研究》1990年第4期常杰、周恺同志和199工年第3期刘德银同志关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两篇文章(以下分别简称《常、周文》和《刘文》),深受启发并有不同的看法。本文试图对二者的关系作进一步的论证。《常、周文》认为,权责发生制用于确认归属本期的所有费用,并将其对象化,其作用于收入实现以前,配比原则用于对实现的收入有关的期间费用的追溯,其作用于收入实现以后。因各自作用于不同阶段,故二者相对独立。《刘文》则认为,权责发生制是一种抽象的准则,在具体体现中,它不但包括配比原则、实现原则,还包括受益原则。我认为,权责发生制的具体体现就是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其中配比原则不但包括对己耗成本的归集和分配,而且它同成本原则等在一起决定对未耗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权责发生制源于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期间假设,是在现金收付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企业的经营活动,从现金的支出到原材料,人工等的投入到商品和劳务的出售,直到以更多(或更少)的现金流回企业,完成一个经营循环,各经营循环互相交叉、重叠,形成资金川沈不息的运动。要衡量企业的业绩,为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就必须人为地将互有关联的各经营期间一个个独立开来,借以分期确定企业的经营成果和实现这些成果所作的努力;权责发生制试图以权责关系(而不是以实际现金收付)为转够来确认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其实质是确认非现金资源和负债由于非现金收付而发生的变化,其目的是更好地确定期间收益,及源于此的财务状况,其表现是收益的时间归属间题。收入实现原则即是对收入归属期间加以确定的原则。企业的目的是赚取收入并使其最大化,同时使所费最小化。收入的赚取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严格地讲,不能说哪个阶段在收入赚取过程中最为关键,没有订单就无法生产,不进行生产就无可销售,而不进行销售或产品销售不出去,就不可能有更多现金流回企业,收入也无法实现,或实现得不彻底。因此,何时对收入进行确认,并在该期报表上呈报,是对相关性和可靠性所作出的抉择。实现的实质是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己变得足够确定和客观,有理由在帐户中加以确认。此时,就体现权贵发生制的要求,第一,对于实现的收入,企业已完成赚取收入的实质性过程;第二,企业已获取收取现金的权利。进一说,影响企业获取收入的交易、事项或环境也变得足够明确,对于它的财务后果,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 配比原则是指在收入实现后,将那些为赢得本期的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归集到收入发生的当期,以与收入相配比,其目的是正确计算收益。如果通过不断确定净资产的变化来求得收益,也就不需要配比原则。
出处
《会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5期48-50,共3页
Accounting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