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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纳税检查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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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都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略,下同)。一般说来,价外费用可归纳为二种类型:一是代他人收取,主要是代政府或有关单位收取的基金、集资费等;二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款之外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返还利润等。如何对企业价外费用进行纳税检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出处 《税收征纳》 2001年第8期22-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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