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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应有具体条款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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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会计法》第3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并且在本条和第48条中还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否则“
作者 俞骏
机构地区 武汉卷烟厂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2期44-44,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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