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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商事诉讼程序的制度创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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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事海商是具有很强专业性和国际性的经济现象 ,海事海商纠纷也有自己的特点。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海商事案件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审理的。 2 0 0 0年施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是以民事诉讼程序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局限性很大。海商事诉讼制度的现状不能适应“入世”以后解决此类案件的需要 ,必须进行制度创新。进行程序法的体制改革 ,制定独立的海事诉讼法是举措之一。
作者 楼伯坤
出处 《商业经济与管理》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62-65,共4页 Journal of Business Economics
基金 杭州商学院重点课题暨浙江省教育厅资助项目<海事诉讼特有制度研究>研究成果的一部分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11

  • 1《诉前扣船与诉前扣船地法院之管辖权研究》.武汉大学法学院,1999年硕士论文集,第30页以下.
  • 2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规定.
  • 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
  • 4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9条的规定.
  • 5《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2条规定.
  • 6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3页.
  • 7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2条规定.
  • 8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72条规定.
  • 9《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5条规定.
  • 10《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0条规定.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1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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