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典第13条"但书"规定与我国犯罪构成定量因素相契合,其属于犯罪概念的"补充"规定,对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也具有指导作用,因而"但书"的出罪规定也应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确立的贪污受贿犯罪"概括数额+情节"的定罪模式,决定了数额并非唯一的定罪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对于定罪的影响力,"犯罪情节"可以作为调节标准,进而综合考量案件是否符合"但书"规定的出罪标准。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178-185,共8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当代中国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司法适用研究"(16SFB30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