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排除非法证据是有效防范刑事冤错案的重心,但尚存在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双重难题。立法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建立完善对非法获得的口供的绝对排除及对"毒树之果"的相对排除等相关制度。司法方面,检察机关应当有效行使监督职能,采用"推定可能存在刑讯逼供"制度,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现与审查;法院应当积极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辩意见,并正确适用证据补正规则,放低"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要求,避免非法证据经补正规则"洗白"后以合法形式进入审判程序。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63-69,共7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