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这种双重性不仅使公安机关的内部控制表现为共性与个性共存,而且个性更为彰明。公安机关内部控制除了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把控之外,其客体范围应包括公共行政权力;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五个目标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内部控制目标应补充合规目标、增加保障目标;公安机关内部控制在实施动因、实施路径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应在《规范》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优化以适应公安机关的现实需求。
作者
于洪鉴
闫天池
YU Hongjian;YAN Tianchi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43-48,共6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