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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实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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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业部下发的<关于实行免疫标识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猪、牛、羊实行免疫标识制度,自2002年7月1日起,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在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时,对没有免疫标识或者免疫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可依照我国<动物防疫法>第46条的规定处理.
作者 戴届全
出处 《湖南农业》 2002年第1期9-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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