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我国著作权法对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定的不足与现实需求,未来著作权法在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应明确委托作品精神权利可约定处分的条件及可转让精神权利的委托作品的类型,以防范枪手代笔等混淆行为的发生;其次,著作权法应根据委托作品独创性部分的完成人不同,确定权属无约定时的法定归属,以保护参与创作的委托人权利;最后,法律应以列举加抽象概括的方式穷尽属于例外规定的委托作品。
出处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76-78,共3页
Publishing Research
基金
2014年安徽省社科联资助课题"旅游开发视角下安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制度研究"(A201402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