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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治理的制度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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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酋次在党的文件中使用了“社会治理”这一概念,并就创新社会治理作出了重要部署。从管理到治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内涵却发生了深刻变化。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如下几点:其一,主体范围不同。管理的主体是政府,而治理的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有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突出的是“共治”。
作者 徐显明
机构地区 中央综治办
出处 《长安》 2014年第8期18-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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