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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卫生监督机构的定位分析探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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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2010年出台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条件之一是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实际承担行政职能的卫生监督机构因为无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未被列入行政类事业单位。中央2011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该中央指导意见精神,卫生监督机构应定位为行政类事业单位有理(实际承担行政能),也有据(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为下一步卫生监督机构定位为行政类事业单位提供依据,实际承担行政职能的卫生监督机构应积极争取定位为行政类事业单位。同时,应通过进一步完善卫生法律法规,通过卫生法律法规授权卫生监督机构职责、推进卫生计生综合执法、探讨部门规章授权等方式改变委托执法的现状。
作者 罗银江
出处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4年第4期330-334,共5页 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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