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环境污染犯罪的高科技性、隐蔽性、长期性、多因性等特殊情况下,有研究者主张在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中采用民事证明标准即举证责任倒置,以解决环境污染犯罪难侦破、难定案等困难。殊不知,刑事证明标准和民事证明标准是差异十分明显的两种证明标准,且在民事诉讼法和刑诉法修改的过程中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都已经有所涉及,文章拟从探讨环境污染犯罪的举证责任出发,为处理该类案件提供参考。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217-219,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