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金融学原理,存款利率和存款期限具有同步联动效应。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长期稳定地确立了存款利率和存期种类的法定化。国家依法制定利率、确定存期种类并公开,银行和储户在缔结存款合同时应当遵守这些规定,而不享有完全的意思自治。司法者应当推定依法实施的利率管制的合理性,认同利率管制事关宏观调控的效果和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存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而非管理性规定。所有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存期和利率强制性规定的超长期存款合同均应视为部分无效,并根据存款时合法有效的最长存期进行转换并按照相应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该种论证思路和结论亦可推广到所有涉及行政管制的合同效力之研究。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747-762,共16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金
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