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强制法》第44条将强制拆除一概界定为行政强制执行,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也涵括其中,在严格的程序要求下,能否当场强制拆除,其性质如何,不仅立法实践、执法实践更加困惑,理论层面也存有争议。强制拆除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法律属性应归属为行政强制措施,其性质的界定应打破将强制拆除一概定性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关隘。强制拆除二元论的提出是对实践困惑、理论争议的回应。强制拆除归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抑或行政强制措施,应根据具体适用对象的不同,结合具体情形,考量违法行为是否正在进行、是否给予相对人履行期限、相对人是否明确、情况是否紧急等因素判断。该法条的理解应该采取限缩解释,强制拆除简易程序的设置是下一步需要继续研究的课题。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5期96-104,共9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