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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意味着,在上下班途中买早餐、买菜出意外也算工伤。
出处 《祝你幸福》 2014年第10期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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