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外刑法理论上,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众多,主要有意思标准说、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和犯罪构成标准说。根据行为的层次性以及刑法规范的义务性特征,犯罪构成标准说相对符合逻辑,但是其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仍存在理解和运用上的偏差。通过比较分析,犯罪构成的核心是主观罪过,而非传统观点的危害行为。依罪过来判断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质和个数,比犯罪构成更加明确。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59-62,共4页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