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对抵押物的转让附加了抵押权人同意或者受让人代位清偿债务的限制。在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抵押物的流转,定会获得相应的价款。物权法第174条所谓的灭失仅仅指绝对灭失而言,抵押物的流转并不属于该条所谓的灭失。第191条所规定的提前清偿债务也和物上代位规则中的提前清偿债务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并不能适用物上代位规则,而应当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74条和第191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出处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34-36,101,共4页
Journal of Hulunbuir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