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商贸纠纷当事人在纠纷解决的实践中往往青睐制度外非正式设置的纠纷解决机制。长远看这一选择偏好极具社会危害性,它不利于正式机制自身的完善发展,有碍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一体化进程加速及升级版打造,无助于中国和东盟各国法治建设水准的进步提升,损害了中国—东盟商贸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扭转这一选择倾向,必须在贸易区层面、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层面做出应对,构建理性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商贸纠纷解决机制。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36-41,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研究项目(13SFB5037)
中国-东盟研究中心项目(KT201302)
中国-东盟研究中心项目(TD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