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执行分权理论中,执行监督权应单独作为一种权力存在,独立于执行裁决权及实施权。在此基础上,将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执行督促、执行申诉信访、执行案件监督、执行管理监督等纳入执行监督权范畴。完善执行监督机制,基础路径就是要集中、独立、完整配置执行监督权。而监督机构之设置模式,考虑效率与公正价值之衡平,当前仍以在执行局内部设置,并与执行局其他内设机构相独立为宜。同时,执行监督权的规范运行还有赖于在此基础上对各项制度和程序的完善,包括建议立法规定执行监督程序;强化管理监督,增强主动性、预防性;实行申诉信访合并处理,强化监督;完善异议复议程序,充分发挥监督功能;执行督促程序专门化,增强监督权威;规范和严格执行监督程序,确保依法监督。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9期81-86,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