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性股权市场即"四板市场",当前在我国发展迅速,已达三十余家,但是相关法律缺位,易引发诸多问题。为了规范和促进该市场的发展,结合《证券法》修改,应当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定位、市场准入、交易制度、信息披露等诸方面着手,建立健全区域性股权市场法律制度。立法应当把该市场定位为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权交易与融资的市场形态,形成恰当的准入标准;同时,应当引入做市商机制,并且建立体现"区分性原则"的信息披露制度。这对于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提升其法人治理水平意义重大。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82-185,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