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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民可持农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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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积极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将财政补助农业龙头企业形成的资产,30%以上(逐步达到50%)的股份交由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农民持有,以此来增加农民财产权利。据了解,流转生产基地、提供农产品加工原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作为优先合伙人,可以参与财政所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分红。
作者 张玉
机构地区 山东
出处 《农业知识(瓜果菜)》 2014年第12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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