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浙江省农村山区生态问题严峻。在积极环境立法以填补空白的同时,应当认识到农村山区存在着乡土性的特性,有着特殊的法治需要。若利用乡规民约等本土法治资源,则可最大限度贴合其生活规律,培养村民的规则意识,以最经济的方式满足农村山区环境治理的需求。因此在美丽乡村的建设进程中,一方面需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不断完善乡规民约的形式和内容,另一方面则需要给乡规民约留下一定的独立空间,保证其能够有效发挥在环境保护中的善治作用。
出处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2014年第6期47-51,58,共6页
Journal of Shaoxi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