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地方立法主体由"较大的市"向所有设区的市全面扩容,不仅是制度设想更是地方立法实践发展的趋势。实践中最主要的地方立法主体是省级行政区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现行法律尚未授予其他设区的市以立法权。设区市立法权研究应当以"较大的市"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为重要参考,以解决日益复杂化的地方性事务为主要目的,促进地方治理积极性的提高,维护立法体制权威性,发挥地方立法"先行试点"作用,而有效的运行和完善的监督是评价设区市立法权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出处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第6期25-31,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Colleg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