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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云南读者(手机号:136××××5527)问:我和丈夫于2006年结婚,婚后丈夫为我购买了一些金银首饰,共计5万余元。现在我们准备离婚,请问,这些首饰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归我个人所有? 答: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中"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该物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
出处 《农村百事通》 2015年第1期75-7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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